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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在网上做推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?

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议通过的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促进行为规范(试行)》,律师业务促进是指律师、律师事务所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,扩大影响力、承包业务、树立品牌的行为。律师在网络广告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从规则中提炼出来,并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准则》、《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梳理“律师”这一特殊群体在“互联网”这一特定空间做广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。

1、合法性原则

合法性原则是《广告法》的基本原则之一,是指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,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,符合强制性法律要求。包括以下内容:

(三)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,与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相一致。

●广告内容应合法,不得宣传国家禁止的商品或服务。

广告的形式应该是合法的。

●广告发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,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执行广告审查制度。

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是合法的,即需要律师在网络上进行业务推广。广告的方式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要求,自身广告的形式应根据律师业务推广的限制性规定,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。按照“法”,这里的“法”应该是广义的,即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,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律师协会的自律规则

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,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著作权,不得挪用其他律师的广告或者资料,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称,不得含有淫秽、迷信、恐怖、低俗、丑陋的内容,不得使用国旗、国歌、国徽,不得篡改国家领导人的语录,不得随意滥用国家领导人的雕像等。

2、诚信原则

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,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、谨慎,诚实地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。这一原则通常被称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或“帝国统治”。诚信原则从道德标准上被公认为法律原则以来,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。《民法典》第七条规定:“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坚持诚实信用,信守承诺。”这证实了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。律师作为自然人,在其一切活动中无疑都应遵守这一基本原则。

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,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,节约交易成本。律师事务所在推广业务中诚实守信,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,为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。

3、真实性原则

真实性原则是广告法的基本原则之一,是指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地传播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信息,不得虚假、夸大。它包括广告信息本身的真实性,所承诺的利益的实现,以及所派生的精神利益的合理性。具体要求包括产品或服务的客观性和履行的真实性,以及数字的准确性和数据的可靠性。

●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设计、制作和发布广告时,必须实事求是。

●广告内容必须与产品本身的性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价格、生产者和有效期一致。

●对于服务性广告,其广告内容也应与服务内容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相一致。如果承诺是在广告中表达的,承诺也需要实现。

●用于广告的数据、统计和调查结果。摘要、引文等也应实用、准确,并注明出处。

真实性原则要求律师在网上做广告时,要实事求是,如实描述自己的能力、优势和专业领域,不得虚假、夸大自己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和实际能力。他们不应该随意承诺,而应该准确可靠地向观众传达自己的信息。

4、健康原则

健康原则是《广告法》修订后新增的内容,即“以健康的形式表现广告内容”。在广告形式日益多样化、每个人每天都能接收到海量信息的当下,一些经营者不择手段地想要赢得公众的“眼球”。因此,健康的原则要求广告不能低俗,更不能低俗,在追求表现形式吸引力的同时,要注重社会效果和道德底线,产生积极的影响。

作为国家法律队伍的一员,律师的外部形象对公众的法律意识有很大的影响,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法律职业的尊重。如果律师在网络上采取荒诞、暴力、夸张、怪异甚至软色情的形式进行业务宣传,必然会破坏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神圣地位,产生一种适得其反的不信任感。中国律师协会的规范性文件《律师执业准则(试行)》也规定,律师业务推广应遵循健康原则,其中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违背律师使命、损害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,不得利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制作广告;不得使用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、图案、图片和视听材料。

5、其他原则

除了上述四项原则外,律师在网络广告中还应遵循精神文明、严谨得体、适度的原则。

精神文明原则,即广告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要求。

严谨得体是指律师业务推广的内容和形式不应夸张、模糊,而应传达含蓄、严格、守法、诚实的印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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